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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向村卫生室(所)调拨药品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99信息】 问:我们是乡镇卫生院,按照有关规定, 负责村卫生室的药品代购工作(适当加点运杂费),内部调拨给下属单位。请问, 我们应缴什么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88号通知规定:“代购货物行为, 凡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 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 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 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并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贵单位的代购药品行为 如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则不征增值税。否则,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k991205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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