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装卸费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3/00信息】 近日,山东省临沭县国税征收分局在对
某水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今年1月~5 月代某
村装卸人员向购买水泥方收取水泥装卸费12.3万元,全部支付给某村装卸人员。
国税人员提出其款项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补缴增值税17871.79元。 厂方
认为其水泥装卸费只是为某村装卸人员代收的,并已作为报酬全部支付给了装卸
人员,不构成销售行为,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价外费用是指价
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收费,
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根据上述规定,
该厂代装卸人员向购买水泥方收取的水泥装卸费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a99123000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