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也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1999-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99信息】 问:我公司为国有商业企业( 一般纳税
人),经营五金、电料。今年初,公司向某单位销售一批价款16万元的商品, 并
与该单位约定:货款于半年后结算,按年利率10%收取利息。税务人员在最近对
我们进行检查时,通知我们对结算收取利息部分按17%的税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
税。请问,这笔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包
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
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销售商品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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