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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厅兼营化妆品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99信息】 日前,山东省邹平县国税局在增值税税 源调查中发现,一些美容院在提供美容、美发业务的同时,还兼营洗发、护发等 一些化妆品的零售批发业务,取得销售收入,比照服务行为营业税税率向地税机 关缴纳营业税,检查人员当即指出这是错误的。对此,该局责令这些美发、美容 院就其零售业务及美容、美发业务收入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美容、美发业虽属营业税范畴,而洗发、护发等化妆品的销售属于增值税应 税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货物或非应 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 算,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美容院应 根据经营项目不同核算收入,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如果因不记录收入 情况或账目不全,致使不能准确核算销售业务收入和美容、美发业务收入,应将 全部收入依照4%的征收率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a99120900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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