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修配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录入时间:1999-1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2/99信息】 近日,江苏省泗阳县国税局王集分局在
审核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时发现,一位以从事修理修配业务为主,偶尔兼营
商品零售的纳税人按4%征收率申报纳税1000元。 王集分局随即对该户予以补税
罚款827元处理。该纳税人不理解,税务人员作了宣传解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征收率为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第一条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
1日起,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征收率由6%调整为4%, 其他个体经营者的征收率仍
为6%。 本通知所称“商业个体经营者”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
物批发或零售为主( 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
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体经营者。《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
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税
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渝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该户按征收率4%申报纳税,属偷税行为, 税务机关给予的
处罚是正确的。 (a991201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