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业务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2/99信息】 江苏省泗阳县某运输单位已到地税部门
办理了税务登记,按期到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今年 10月份,该单位销售水泥(
含送货上门运输费用)8100元, 已按营业税税目“交通运输业”向地税部门申报
营业税243元。近日,该运输单位却被该县国税局要求补缴增值税及罚款550.19
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 发生销售
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单位这项业务
应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a991201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