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这项业务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2/99信息】 江苏省泗阳县某运输单位已到地税部门 办理了税务登记,按期到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今年 10月份,该单位销售水泥( 含送货上门运输费用)8100元, 已按营业税税目“交通运输业”向地税部门申报 营业税243元。近日,该运输单位却被该县国税局要求补缴增值税及罚款550.19 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 发生销售 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单位这项业务 应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a991201002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