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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增值税政策

录入时间:1999-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99信息】 问:我是最近才来到一家废纸回收性质 的单位,该单位经税务机关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国有单位)。请问这种回收企业 的适用税率是多少?还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子《关于运 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为了 生产而从民间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暂比照对从事废 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的扣税办法,即: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 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对于 我们小规模不存在抵扣问题,但在购进废纸的同时,无法取得发票,能否用自制 料单入帐,请老税同志帮助解答。   答:一、关于适用税率(征收率)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除“条例”及补充文件规定列举适用13%税率的货物及适用 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外,其它货物均适用17%的税率(指一般纳税人),您单位回收 的废纸等废旧物资不在列举之内,故在销售时适用17%的税率。   如果属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6%或4%的征收率申报纳税。这里有一个时间 界限问题,即1998年7月1日以前取得的收入按6%申报纳税;在1998年7月1日以后 取得的收入按4%申报纳税。   二、关于废旧物资收购的抵扣问题   按现行规定:经营单位(即商业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才可按合法的收购凭证 的收购金额依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工业企业自行收购的则不能计算抵扣。   三、关于自制料单能否入帐的问题   按现行税收规定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均不能以“自制料单”入帐。因为废 旧物资收购与农业产品收购在抵扣政策上相近,但仍有区别,因为农业产品生产 者为农民,若属自产则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不管是自产还是外购,在销售时均 应纳税。因此,若收购废旧物资(包括废纸)无法取得发票而以自制料单入帐,则 会造成上一环节少交税款,同时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及其“实施细 则”第47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将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因此,建议要求销售废纸的 单位或个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否则款项不予支付,这样就可解 决这一问题,减少或消除本单位不应有的损失。     (af990804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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