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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外购货物是否返还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99信息】 问:我单位主要从事各类车辆的修理修 配业务,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福利企业。近日,国税部门对我单 位办理返还已纳增值税时,对我单位销售的外购配件已纳增值税2.3万元,不 给予返还。请问,我单位销售的外购配件能否返还已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 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 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因此,你单位销售的外购配件不符合先征后返条件,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文件 规定,对你单位已纳税款不予返还。          (a991025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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