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安局拍卖罚没物品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99信息】 问:某市公安局1999年8月将部分
罚没物品拍卖,拍卖取得收入53000元,事后将此收入如数上缴财政。请问:
拍卖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69号)文件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
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
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因此,公安局拍卖取得的收入不应缴纳增值税。 (a991025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