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矿煤井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99信息】 问:我矿煤井由于煤炭滞销,拖欠职工
工资,只好将自产原煤低于市场价出售给职工代替工资,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缴纳
增值税?如缴纳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
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又根据第十条规定:视同
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可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因此,你单
位将自产原煤代替工资出售给职工应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价
格明显偏低的应当按当月同类原煤平均售价计算缴纳税金。(d991021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