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采石料修建江堤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99信息】 问:我建筑单位自1999年1月1日
承包修建江西省彭泽县境内长江堤段部分大堤。我单位自行购买荒山,自行开采
石块用于建筑江堤,当地国税机关要求我单位就石块收入部分缴纳增值税,请问
我单位开采石块建筑江堤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
54号)文件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
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因此,建筑单位自行开采石块,用于建筑江堤所取得的石块收入应当缴纳增
值税。 (a991018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