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注意四个问题
录入时间:1999-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根据国税发[1999]29号文《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自1
999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始按新的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申报。新的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主要增加了与企业出口业务有关的几项内容,如果申报数据不准确,
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在填写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注意以
下几个问题: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第十条“
出口先征后退货物”:
“先征后退”作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一种形式,具体指对出口货物先按照
“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征税率”征税,后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退
税率”退税的一种方法。所以采用“先征后退”办法的出口货物在报关离境并向
银行交单议付后应作为实现外销收入的时间,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同时按
照出口货物征税率提取增值税销项税金,并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说明》中第十条“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规定,外贸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若进料后作价销售给国内
生产企业,可以凭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销售进
口料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不入库手
续,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按销售进口料件开具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计税金额和退税率在退税额中计算抵扣。尽管出口企业在作价销售进口
料件环节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不入库,但必须及时准
确地提取此环节的销项税额,并按期如实地在“销项”中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3.《说明》中第十二条“享受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和国税发[1994]
031号文《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外贸出口企业出
口货物实行“出口免税、进项退税”的政策。所以对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现
的销售额应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栏内填写。
另外,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下列出口货物
免征增值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外规定免税的货物。
无论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出口上述货物实现的销售额都应在“出口货物免
税销售额”栏内填写。
4.《说明》中第十三条“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进料加工企业虚拟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字[1997]14号文《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第二条第二款和财税字[1998]116号文《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
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
出口的,可以凭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签章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在提
取加工成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向主管征税机关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率
计算的增值税额申请抵扣。在申请抵扣时,应将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签章的《生
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作为抵扣凭证装入备查资料中,同时准予虚拟抵扣
的进项税额填入“进项”中的第10项“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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