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机械厂本期应缴纳增值税额为多少?
录入时间:1999-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99信息】 问:沈阳市某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本期销售机床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6000元;外购服装100套用于职
工运动奖励,实际采购成本9500元(不含税),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6
15元;本期购入钢材5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500元。本期应纳增
值税额为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二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用于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的情况,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
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
额。
因此,该厂本期应纳增值税额为:
销项税额=86000×17%=14620(元)
进项税额=(2500+1615)-1615=2500(元)
应纳税额=14620-2500=12120(元)。
(a990922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