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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销售折扣”怎样计算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问:企业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销售产 品开增值税发票的价格与结算时的实际价格不同(一般是结算价要低),开票在 前,结算在后,请问:这差价部分能否作为销售折让(扣)直接冲减产品销售收 入?   答:企业销售产品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同实际上是 一种销售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采取折扣 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 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行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 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销售产品开票在前,折扣结算在后,不能 直接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应按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所注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k990904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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