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间销售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99信息】 山东省沾化县国税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
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销售的货物,以及销售给药品、药械等其他经营单位的货物,
普遍不记销售、不提增值税,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流失。该机构负责人坚持说:“
我们医疗卫生单位担负着救死扶伤的光荣职责,是国家的免税单位,还纳什么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
务免征营业税。"可见,提供医疗服务和销售货物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而《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此看出,该机构负责人的说法是没有分清税收征免的界限。事实上,不论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销售货物,还是其销售给药品、药械等其他经营
单位的货物,都属于应税销售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h990920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