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小规模商业企业6、7月分别应缴多少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99信息】 某小规模商业企业,1998年6月取
得销售收入34000元,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500
元。1998年7月取得销售收入42000元,请计算出该企业6月、7月分
别应纳增值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
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决
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
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
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
率由6%调减为4%。”
因此,该商业6月份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税额=34000÷(1+6%)×6%=1924.53(元)
7月份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税额=42000÷(1+4%)×4%=1615.38(元)。
(h99091700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