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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小规模商业企业6、7月分别应缴多少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99信息】 某小规模商业企业,1998年6月取 得销售收入34000元,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500 元。1998年7月取得销售收入42000元,请计算出该企业6月、7月分 别应纳增值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 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决 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 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 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 率由6%调减为4%。”   因此,该商业6月份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税额=34000÷(1+6%)×6%=1924.53(元)   7月份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税额=42000÷(1+4%)×4%=1615.38(元)。                          (h99091700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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