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代收保险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99信息】 今年5月,津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津市
蚊香总厂1998年度税收检查中发现3月转24号凭证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单位 1340.00元
贷:其它应付款——市财险公司 1340.00元
所附原始单据为市财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保险费收据。以此为线索,
共查出该厂1998年3月至8月为市财险公司收取货物运输保险费29431
.00元。经调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该厂在销售蚊香时,应部分购货方的要求,
为其代办的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费不属于货物销售的组价部分,也未形成企业
收入,故未申报纳税。经进一步查证落实,实际上是该厂与市财险公司签有协议,
在销售蚊香时,只要征得购货方同意,都由该厂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二条规定,其会计制度不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该厂在销售货物时为保险公司代收的货物运输保险费应视为价外费用并入
销售额,补征增值税4276.30元。
价外费用作为企业应税收入的一部分,税收法规已做出了明确规定,一些企
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不申报纳税,在帐务处理上,一般都是将这部分收入直
接冲减费用科目或记入往来帐户,因此,除加强对企业的税法宣传外,在进入企
业检查时,应重点对企业的费用科目、往来帐户的检查,以防止其应税收入隐藏
不报,偷漏国家税收。 (b990910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