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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场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9-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4/99信息】 问: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促 销开办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1998年12月销售金银首饰实际收取11. 70万元,回收旧金银首饰作价2万元,当月进项税额1万元,该商场如何计算 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6]074号)文件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 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 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商场1998年12月应缴纳增值税为:   11.70÷(1+17%)×17%-1=0.70万元                           (a990913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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