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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场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99信息】 问: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促 销开办电视机以旧换新业务,1998年12月销售电视机实际收取17.55 万元,回收旧电视机作价3.51万元,当月进项税额1万元,该商场如何计算 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 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 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因此该商场1998年12月应缴纳增值税为:   (17.55+3.51)÷(1-17%)×17%-1=2.06万元。                           (a990910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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