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商场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99信息】 问: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促
销开办电视机以旧换新业务,1998年12月销售电视机实际收取17.55
万元,回收旧电视机作价3.51万元,当月进项税额1万元,该商场如何计算
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
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
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因此该商场1998年12月应缴纳增值税为:
(17.55+3.51)÷(1-17%)×17%-1=2.06万元。
(a990910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