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99信息】 近日,湖南省怀化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某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补
贴3.9万元作营业外收入,并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营业税。稽查局对此项收入作
出补征增值税的处理时,该企业法人代表不甚理解,稽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了告知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
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
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
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收费,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
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销货方销售货物并负责运送所取得的运费补
贴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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