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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被盗的物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补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1999-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99信息】 问:某企业由于保安措施不力,被盗生 产物资10万元,财务人员将10万元作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10万元    贷:原材料10万元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认为被盗物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补缴增值税, 请问为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非正常 损失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属 于非正常损失。”因此上述被盗物资10万元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应转 出,补缴增值税。                   (a990909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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