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商业银行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99信息】 问:某商业银行1998年12月将抵
顶贷款的50辆摩托车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取得销售款20万元,请问该商业银
行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会团体及其它单位。”因此该商业银行应缴纳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0000÷(1+4%)×4%=7692.23元
(h99090200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