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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业银行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99信息】 问:某商业银行1998年12月将抵 顶贷款的50辆摩托车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取得销售款20万元,请问该商业银 行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会团体及其它单位。”因此该商业银行应缴纳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0000÷(1+4%)×4%=7692.23元                           (h99090200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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