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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能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99信息】 问:我办了个电脑技术服务部(下称电 脑部),从1995年至1998年底一直从事电脑安装和维修,销售整机和零 配件。由于机电一体化的原因,电脑部挂靠在一家集体机械制造企业,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年销售额突破60万元,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   1998年底挂靠的集体企业因改制而成了私有企业,电脑部也被责令登记 为个体工商户,并被取消了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须申报营业税种。经询问税 务部门,回答说:个体工商户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我认真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四、八等 条款,《细则》并不排斥个体工商户可以缴纳增值税。所有的税法并来以企业所 有制性质来划分税种。   电脑安装、维修的特点是原材料(板、卡、零配件)价格高。相对而言,销 售后的增值低。以销售8000元/台的电脑为例,扣除原材料采购的价格,充 其量增值800元。如果执行增值税种,则应纳税为116.24元。如果课以 4%营业税,则应纳税为307.70元。显然两者相差极为悬殊。若以后者论, 购买原材料时已交了税,再以电脑的销售额课以营业税,岂不重复纳税。而前者 因执行税种合规合理,既能保护个体经济的发展,调动我的积极性,又推动了当 地电脑行业的发展和电脑的普及。   请问我电脑部能否在改制成个体工商户后,恢复原来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答:1、来信所称电脑技术服务部,其所从事的电脑整机和零配件的销售业 务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至于其在销售电脑整机和零配件的同时发生的 安装业务,属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亦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此外,该部从事的 电脑维修收入,应按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2、关于个体经营者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题。根据现行税收规 定,凡年应税销售达到规定标准并且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 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个体经营者,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小型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必须达到180万元以上 方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据初步分析,贵电脑技术服务部并非电脑生产单 位,因此应按照小型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规定执行。   3、未尽事宜,请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联系。    (ah990806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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