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减免增值税的管理亟待完善
录入时间:1999-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99信息】 在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国家根据经济政
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为支持某些行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又出台了直
接减免增值税政策,这一优惠政策虽然对企业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但由于其
操作规定与会计核算要求不相符,又缺乏必要的减免管理措施,在税收征管中形
成一定的负面效应,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完善。
一、直接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操作规定与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不相符
1994年税改后,在会计核算中原存货、销售收入的内涵发生变化,由含
税改为不含税。为统一企业会计核算,国务院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其核算口径均为无税核算。为进一步完善增值
税的会计核算,1995年1月14日,财政部《关于减免税返还流转税的会计
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中,又明确了直接减免增值税会
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
科目,并要求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
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这一规定明确了免税项目的核算同应税
项目的核算一致,为无税核算,即必须体现出免税项目的销项税和进项税,方能
核算出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以反映国家对企业的扶持和照顾。而现行税收
政策(如《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
18号)对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操作规定为,将免税前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
增值税额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不得抵扣,即要求对免税项目的核算为含税核算,
因而计算不出免税项目的减免税款。这一操作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明显相抵触,
使企业会计核算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关于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
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的要求。
二、直接减免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负面效应
直接减免增值税政策规定与会计核算要求不相符,带来四个问题。一是在中
间环节实施直接减免,割断了增值税纳税链条。因为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办法,
上一环节的税款在下一环节抵扣,这样环环相连,形成了一个纳税链条,中间任
何一个纳税环节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以后纳税环节。如用免税产品生产应税产
品,因无进项税抵扣,将导致企业税负过高,经营困难。二是生产免税产品附产
的应税产品的应纳税额无法核定。由于现行政策对免税产品的进项税不予抵扣,
导致生产免税产品附产的应税产品无进项税抵扣,不能核算出应税产品应纳的增
植税款。三是免税企业不索要专用发票,为不法材料供应商偷税提供可能。由于
税务机关受人力、物力的限制,对普通发票的控管和稽核力度远逊于专用发票,
部分不法材料供应商就采取借用、大头小尾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偷逃国家税款。
四是对免税项目直接免征增值税后,企业对免税产品的申报不重视,有的即使出
现纳税事项也不申报。
三、完善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建议
目前,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的局面,严重破坏了税制的完整
性,使税收的强制性和税法的严肃性受到严重削弱。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两条措
施之一,进行纠正和防范。
其一,统一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明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适用于所有实行
增值税的企业,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运用统一的会计核算口径,即对应税产品
和免税产品,都要体现其进、销项税额,核算出应交纳的增值税款或减免税款。
其二,实行必要的政策过渡。对直接减免税项目实行“先征税后返还”政策,
将免税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管理中,保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这样,有利于公平
税负,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ai990406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