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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承兑汇票利息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8-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9/99信息】 江苏省洪泽县国税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 某厂将取得的6000元银行承兑汇票利息收入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这样做少 缴增值税871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 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 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 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款。该厂按会计制度规 定将带息汇票利息收入列入“财务费用”,可以不作收入处理,但根据税法规定, 这种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中的延期付款利息,应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 值税。                       (a990818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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