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承兑汇票利息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8-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9/99信息】 江苏省洪泽县国税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
某厂将取得的6000元银行承兑汇票利息收入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这样做少
缴增值税871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
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
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
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款。该厂按会计制度规
定将带息汇票利息收入列入“财务费用”,可以不作收入处理,但根据税法规定,
这种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中的延期付款利息,应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
值税。 (a990818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