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1999-08-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8/99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
其中部分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998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
(其中应税收入100万元,免税项目收入900万元),全年进项税金30万
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4万元。1999年1月,税务机关查出我单位销售60
0万元免税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即要求我单位补缴税款84万元,并
处以一倍罚款,共计168万元。请问: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处罚是否正确?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
人销售免税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
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就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而言,由于对免税货物没
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因此也就谈不上补缴税款的问题。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销售方将用于免税项目购迸货物进项税
额进行了抵扣,应当予以补税并给予罚款。此外,如果销售方销售免税货物,为
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购货方凭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款的,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抵扣税款一倍以下的
罚款。
也就是说,对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方,除没收其非法
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对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
税款的,还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税务机关
对昌吉市某企业作出的罚款决定是恰当的,但补税的决定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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