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就拍卖收入应征的增值税可否抵企业的应缴税金
录入时间:1999-08-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2/99信息】 问:某企业委托拍卖行拍卖增值税应税
货物。请问,拍卖行就拍卖收入应征的增值税可否抵企业的应缴税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
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
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
物;等等。该企业委托拍卖行拍卖货物,类似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拍卖行是
销售代销货物,两者是分别独立的纳税人;两个独立的纳税人就同一货物的应缴
税金也是独立的,所以拍卖行就拍卖收入应征的增值税不可抵该企业的应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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