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小于进项税额部分不得“上抵”
录入时间:1999-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99信息】 近期,我们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
检中发现,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一些纳税人按照个人意愿,将
不足抵扣部分直接冲减上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企业认为是
累计欠税),人为造成欠税减少,这一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例如,某商业企
业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3月底“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3257.
90元,4月份销项税额43750.60元,当期进项税额46809.20
元,不足抵扣部分为3058.60元,企业直接从3月底累计欠税中抵减,致
使4月底企业累计欠税减少到199.30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
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人为“抹”掉相当于不足抵扣
部分的欠税,隐藏了企业应缴而未缴的税款,导致了当期实现的税款不能及时入
库。根据(财会字[1995]22号)《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
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仍以上述企业为例),正确处理方法是,3月底(以前月
份也应如此)企业将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无余
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3257.9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3257.90 4月末“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本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3058.
60元,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额,不足低扣部分在5月或以后纳税期抵扣,4
月累计欠税仍为3257.90元。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未使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该科目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欠税。相当一部分企业只使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代替欠税核算的内容,即销项税额大于进项
税额部分记入科目贷方,反之记入借方,借贷相抵,一般表现为贷方余额,误认
为累计欠税。如果增设“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并按核算内容准确核
算,就不会出现错误问题。 (aa990714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