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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为B企业提供加工劳务,B企业收受的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能否作增值税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9-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99信息】 问:A企业职工在B企业场地为B企业 提供加工劳务,然后由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企业进行结算,A、B企 业均是一般纳税人。请问,B企业收受的专用发票可否作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 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根据《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 额为进项税额。A企业为B企业提供加工劳务,B企业接受加工劳务并负担相应 的增值税,所收受的专用发票应列入应交税金-增应交值税-进项税额,而不论 该加工劳务是在谁的场地内进行。因此可以作为进项抵扣。(a990802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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