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厂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录入时间:1999-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99信息】 问:我是某水泥厂的一名会计。我厂生
产水泥的原料中掺有30%以上的高炉水渣,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
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另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6]20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
料生产的建材产品”,这里所说的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由于高炉水渣经粉
碎后即是水泥的半成品熟料,不属于废渣范围,因此,对掺兑高炉水渣生产的建
材产品,不能享受免税照顾。 (ag990403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