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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泥厂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录入时间:1999-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99信息】 问:我是某水泥厂的一名会计。我厂生 产水泥的原料中掺有30%以上的高炉水渣,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 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另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6]20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 料生产的建材产品”,这里所说的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由于高炉水渣经粉 碎后即是水泥的半成品熟料,不属于废渣范围,因此,对掺兑高炉水渣生产的建 材产品,不能享受免税照顾。       (ag990403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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