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违约金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6/99信息】 问:我是一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今年
本企业在经营中按合同收取了一笔违约金。在财务做帐时,我们未将其计入销售
收入申报纳税。而在最近的一次税收检查中,税务人员认为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未
计入销售收入,存在偷税问题,并给予了补缴税款及罚款的处理决定。对此,我
很不解,不知处罚是否有依据,特向贵刊求教,盼速解答。
答:针对你所咨询的问题,我们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应当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
额。”何谓“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
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此
可见,违约金收入属于销售额之列。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2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
外,还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同时,税务机关
对你的偷税认定和罚款处理都是有政策法律依据的。因为征管法第40条还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
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
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
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
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希望你能通过这件事认真吸取教训,增强法制意识,
提高业务能力和办税水平,做一个新时期合格的财会人员。(k990705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