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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行为属于代购行为吗?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经营煤炭业务的经销 公司,前不久,受某水泥厂委托,在山西为该水泥厂运输煤炭,因水泥厂资金紧 张,由我公司垫付煤炭款,结算时,由山西某煤矿将发票开具给水泥厂,并由水 泥厂另外给予我公司运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这种行 为是否属于代购行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 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额 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三个条件同时具备者为代购货物行为, 才能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由于为水泥厂垫付资金而发生的购销行为是不属于代购 行为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aa981104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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