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公司指定的经销商接受的返利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今年六月份,石家庄市国税一分局税务
稽查人员在清查商业企业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该公司今年四月二十二日从供货
单位接受的返利三十九万元,只对其中一部分计提了税金,缴纳了增值税,剩余
部分未申报。理由是,另一部分返利是留给本公司提货销售的另一家公司。
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
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
冲减。”因此,该公司作为供货公司指定经销商接受的返利资金不涉及从本公司
提货的其化销售公司,该公司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或全额冲减当期进项税),对
少缴税金应予以补缴。 (aa980919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