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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碎石子并为用户施工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问:我加工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 要加工并销售道路工程用碎石子,今年5月份,我厂承包了本村5公里的路基工 程,工程总造价35.1万元,其中我加工厂提供的碎石子20万元,施工费1 5.1万元,工程完工后,我厂给村委会开具了普通发票。请问,我厂如何纳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 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厂以生产碎石子为主,并为用户施工的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应 按取得的销售货款和施工费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应纳税款为5.1万元。                          (aa981014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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