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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经营的日用卫生用药是否按农药对待予以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问:我社经营的卫生杀虫剂、驱虫剂、 驱蚊剂、蚊香等日用卫生用药,是否可按农药对待,免征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 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农药”的范 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aa981125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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