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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收入600元缴不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问:我经营的商店由于处于贫困山区, 月销售额仅600元左右。请问,我该不该缴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起 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增值税起 征点的运用范围只限于个人,销售货物的起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另外,我省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销售货物起征点省辖市各区(不含县级市)月销 售额为1500元,其他地区为800元,据此,你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aa981125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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