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何申请退税?
录入时间:1999-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99信息】 问:由于财会人员疏忽,致使出口货物
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丢失。请问,我们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11号)规定:出口企业在
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须提供
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
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
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
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aa990623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