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99信息】 问:我公司长期从事农副产品收购业务,
多次为外地客户代购土特产,收取的手续费已申报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公司在
什么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
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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