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办公司是否要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99信息】 问:我单位是经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批
准的福利商店,属于民政福利企业,主要由“四残”人员经营管理,安置“四残
”人员已占企业总人数的55%。请问主管国税机关为什么不给予我们享受福利
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
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
不得减免增值税,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你单位属于从事商
品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尽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的50%以上,却不能
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不能减免增值税。 (b990709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