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偷税数额?
录入时间:1999-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99信息】 日前,记者下到某市采访,发现该市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项、进项上均有偷税行为,该税务稽查部门对其作出将销、
进两项相加之和得出该企业偷税数额的认定。企业不服,提出诉讼。引发出一场
税务当被告的官司。
按国税发[1998]6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
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中,第一条,一款之规定:由于
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
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
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
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b990709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