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粮食加工企业应缴多少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8/99信息】 某粮食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以收购
小麦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面粉为主,同时兼营切面的生产加工。1998年1
0月份,该企业对外销售面粉取得销售额500000元,销售切面取得销售额
50000元,当月进项税额为60000元,该企业1998年10月份应缴
增值税为多少?
根据财税字[1994]004号文第一条“从1994年5月1日起,农
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
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
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
米、玉米面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
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应缴增值税为:
(500000+50000)×13%-60000=1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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