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在移送使用时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99信息】 问:我单位是建筑工程安装企业,附设
一生产车间,生产水泥预制构件,请问,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在移送使用时是否
缴纳增值税?
答: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一条四款已明确规定,基本建设
单位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它材料
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
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
增值税。
根据此文件精神,你单位附设的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按规定应征收增
值税。 (d990701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