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在移送使用时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99信息】 问:我单位是建筑工程安装企业,附设 一生产车间,生产水泥预制构件,请问,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在移送使用时是否 缴纳增值税?   答: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一条四款已明确规定,基本建设 单位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它材料 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 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 增值税。   根据此文件精神,你单位附设的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按规定应征收增 值税。                       (d990701002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