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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汽油如何抵扣进项税款

录入时间:1999-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6/99信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 从大庆某石油化工厂购进一批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 务名称”栏中依次填写“汽油”、“配置费”、“监护费”、“发送服务费”、 “协议运输费”、“统管费”、“租车费”等明细。请问,我公司应如何抵扣进 项税款?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你公司可以依据大庆某石油化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抵扣进项税款。                (a990705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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