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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6/99信息】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 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 增值税。”企业采取“买一赠一”销售方式,赠送的货物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什么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企业赠送的货物要么是自己生产的(包括委托加工),要么是购买的, 其进入企业的时候,一定是伴随其进项税额而来的。如果它的减少,不产生销项 税额,那么其原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而赠送行为恰恰是货物转入销售环节,因 此,必须计算其销项税额,用以抵扣其原进项税额。否则,可能出现用其他货物 的销项税额,抵扣赠送货物的进项税额,这是不符合增值税原理的。   第二,如果赠送行为不征税,就会扩大到纳税人之间相互捐赠货物不征税, 这样就会出现,我将原材料赠给你,你将产成品赠给我,赠来赠去,税款皆无。   所以说,销售单位采取“买一赠一”销售方式,对赠送货物征税是有道理的。   例:A厂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品销售收入10万元, 销项税额1.7万元。同时赠出礼物1万件,成本4000元,售价为5000 元。   会计处理为:   销项税额=100000×17%+5000×17%=17850(元)   营业外支出数额=4000+5000×17%=4850(元)   借:银行存款 117000   借:营业外支出 485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50    贷:产成品 4000            (a990705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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