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6/99信息】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
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
增值税。”企业采取“买一赠一”销售方式,赠送的货物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什么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企业赠送的货物要么是自己生产的(包括委托加工),要么是购买的,
其进入企业的时候,一定是伴随其进项税额而来的。如果它的减少,不产生销项
税额,那么其原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而赠送行为恰恰是货物转入销售环节,因
此,必须计算其销项税额,用以抵扣其原进项税额。否则,可能出现用其他货物
的销项税额,抵扣赠送货物的进项税额,这是不符合增值税原理的。
第二,如果赠送行为不征税,就会扩大到纳税人之间相互捐赠货物不征税,
这样就会出现,我将原材料赠给你,你将产成品赠给我,赠来赠去,税款皆无。
所以说,销售单位采取“买一赠一”销售方式,对赠送货物征税是有道理的。
例:A厂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品销售收入10万元,
销项税额1.7万元。同时赠出礼物1万件,成本4000元,售价为5000
元。
会计处理为:
销项税额=100000×17%+5000×17%=17850(元)
营业外支出数额=4000+5000×17%=4850(元)
借:银行存款 117000
借:营业外支出 485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50
贷:产成品 4000 (a990705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