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站调拨药品是否缴税
录入时间:1999-07-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4/99信息】 问:我是一防疫站的会计,近日,我防
疫站调拨给河北广宗防疫站,价值4500元药品一批。请问,调拨给河北广宗
县的这批药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
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文规定:“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
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
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你站调拨的药品,如果不是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应按上述文件规
定,缴纳征收率为4%的增值税。 (a99070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