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利息应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4/99信息】 税务机关在检查某企业财务费用时发现:
有一笔利息收入5850元是收取购货方的延期付款利息,而这笔利息收入没有
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应税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
费用指纳税人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奖励费、违约
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德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
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
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款。根据以上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对这笔利息收
入作出了补缴增值税850元的处理。 (a99070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