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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兼营零售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99信息】 近日,河北省香河县国税局通过调查发 现,一些美容院在提供美容、美发业务的同时,还兼营洗发、护肤等一些化妆品 的零售业务,却只向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对此,他们责令美容院就其零售业务 及美容、美发业务收入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美容、美发业虽属营业税范畴,而洗发、护肤等化妆品的销售则属于增值税 应税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货物或非应税 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一并 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美容院应根据经营项目不同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和 增值税。如果因无记载或账目不全,致使不能准确核算销售业务收入和美容、美 发业务收入,应将全部收入依4%的征收率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a990630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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