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兼营零售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99信息】 近日,河北省香河县国税局通过调查发
现,一些美容院在提供美容、美发业务的同时,还兼营洗发、护肤等一些化妆品
的零售业务,却只向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对此,他们责令美容院就其零售业务
及美容、美发业务收入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美容、美发业虽属营业税范畴,而洗发、护肤等化妆品的销售则属于增值税
应税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货物或非应税
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一并
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美容院应根据经营项目不同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和
增值税。如果因无记载或账目不全,致使不能准确核算销售业务收入和美容、美
发业务收入,应将全部收入依4%的征收率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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