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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调拔生物制品应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99信息】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对 县防疫站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月~5月份向乡镇医疗部门调拨一批防 疫苗,共收取价款2.4万元,稽查人员提出该行为属于应税行为,应补缴增值 税。该站财务人员表示不解,认为调拨生物制品是为了防治疾病,不属于经营行 为,调拨过程中也只是收取了部分手续费,没什么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191号文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 药械征税问题作了明确: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 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 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 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该站调拨的防疫苗均为向乡镇医疗部 门有偿调拨,不属于免征范围,故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a990625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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