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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煤矿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6-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99信息】 问:某大型露天煤矿企业是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1998年9月销售给某物资经销公司无烟煤,价款350万元,增值 税销项税额为45.5万元,另外收取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取得的铁路支线维 护费3.39万元,当月进项税额32万元,问该煤矿9月应纳增值税额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6)561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应取得的‘铁路支 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 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因此,该煤矿9月份应纳增值税额为:   [455000+33900÷(1+13%)×13%]-320000 =138900元。                 (a990625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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