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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06-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99信息】 问:我公司是1997年底开业的商贸 公司,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998年全年销售额超过18 0万元。1999年初,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我们按一般纳税人标准 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而销售额又 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规定,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 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 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对符合一般纳税人 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是有文件依据的。    (a990625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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